请有关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我厅将按照规定吊销采矿许可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请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有关企业履行退出矿区的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注销55个过期采矿许可证清单http://zrzyt.shanxi.gov.cn/zwgk/tzgg/202410/t20241023_9678379.shtml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