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行业报道 » 正文

地质环境保护如何适应新常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13  浏览次数:275
核心提示:地质环境保护如何适应新常态
 未来一段时期,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要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最高方针和基本遵循,以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国土资源工作总基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科学谋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为生态国土、绿色国土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地质灾害防治,在总体布局上,应继续坚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抓紧编制实施《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三五”规划》,持续推进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建设,力争在“十三五”时期全面建成地质灾害防治“四大体系”。要以三峡库区、地震灾区、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和水电建设集中区为重点,加快三峡库区后续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的实施,通过规划实施推动这些地区率先建成“四大体系”;狠抓矿产开采和工程建设领域防灾责任制的落实,将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临灾避险各项防灾任务落实到生产和施工班组、责任人。在工作安排上,要将基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隐患点“群测群防”全覆盖的基础上,持续强力推进山区丘陵区“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和乡镇“五到位”建设全覆盖,县级气象预报预警全覆盖,威胁人员、重要基础设施的隐患点应急演练全覆盖。在改革创新上,要跳出部门工作的桎梏,以社会工作的理念,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责任人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专业队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民营科技公司参与治理工程以外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日常防灾基础性工作,尽快提高矿山、工地监测预警水平和基层农村、街道社区“群测群防”水平。此外,各地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切好政策、好做法,都要继续坚持,并进一步总结完善,并结合实际,不断创新,进一步提升地质灾害防御能力。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面,在总体布局上,应当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一手抓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一手抓新建和在生产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着力完善开发补偿保护经济机制,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与治理新机制,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对生态环境的源头保护作用。在责任落实上,要坚持地方政府矿山地质环境监管主体责任,严格矿产开发准入、严格生产过程监管、严格破坏责任追究,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落实到矿产开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对新建和生产矿山,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形成缴存与治理相匹配、返还与治理相协调的责任落实、运行顺畅、真正管用的生态补偿机制。在工作安排上,要通过开展全面调查、明确治理责任,全面科学规划和加强动态监测等夯实工作基础;要通过严格矿产开发准入管理,加强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保证金制度,督促企业边开采边治理等措施强化保护预防,防止积累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各地要将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要求、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整合政策与资金,组织相关部门分工负责,限期完成。在改革创新上,要深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采矿用地方式改革,建立差别化、针对性强的矿业用地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政策,探索在符合规划要求和保障矿山复绿前提下,依法开发存量资源,为区域综合治理提供资金保障的政策措施;按照“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 的方式,鼓励地方政府、矿山企业以合同形式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由第三方专业公司治理。
  地下水保护与地面沉降防治方面,国务院赋予国土资源部的职能是“组织监测、监督和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因此,找准国土资源部在地下水保护管理中的位置,才能切实履行部门职能。在全国面上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和污染防控管理上,应立足于通过地下水调查评价和地下水监测分析,全面掌握地下水水质、水量、水位的动态变化情况,据此提出有关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防止地下水污染的管理措施建议,支撑水利、环保等部门履行其开采管理和污染防控管理职责。而在部分已出现地面沉降的地区,作为全国地质灾害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就应切实担当起主管部门的责任,将地下水过量开采作为致灾因素纳入防灾管理范畴,会同水利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地下水开采管理。工作安排上,地下水方面的工作应当由前阶段调查评价和监测并重逐步转向监测为主、调查为辅,加快实施地下水监测工程,尽快提高地下水监测资料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地面沉降防控方面,应当坚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区域联防联控,推动地面沉降严重地区出台地面沉降防控地方性法规。此外,地质遗迹保护(包括古生物化石保护),国家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建设都应按照上述思路,谋划好总体布局,搞好重点工作安排,推动改革创新。
  总体讲,我国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经过30多年来的摸索前进,总体框架已基本成型,总体边界已基本清楚,主要任务也基本明确,也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套路,为不同阶段的经济社会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现阶段,要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倒逼地质环境管理的改革发展,继续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努力开创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系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会员级别服务对比表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蒙ICP备19003313号-1
蒙公网安备 1507840200014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互联网信息经营许可证:ICP证 蒙B2-20190093